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4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被 告 莊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 陸佰 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陸佰 伍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下同)44,659元及利息1,001元未給付;於93年11
月23日向其申請現金卡使用,尚積欠本金18,696元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及繳款歷史交易
查詢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現金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