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744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3日寄存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經十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