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許稚羚 相對人 李瓊宜 相對人 吳錫宏 相對人 吳璧眞 相對人 吳璧如 相對人 吳璧芳 相對人 吳璧惠 相對人 吳錫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吳德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79年4月26日、⑵民國79年4月26日、⑶民國79年4月26日、⑷民國79年4月26日、⑸民國79年4月26日、⑹民國83年1月19日。(嗣因聲請人法人合併登記時間均載為96年1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⑵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⑶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⑷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⑸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⑹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⑴自民國79年4月24日至民國109年4月24日止。
⑵自民國79年4月24日至民國109年4月24日止。
⑶自民國79年4月24日至民國109年4月24日止。
⑷自民國79年4月24日至民國109年4月24日止。
⑸自民國79年4月24日至民國109年4月24日止。
⑹自民國83年1月14日至民國113年1月1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⑷⑸⑹吳德河,全部。債務人吳德河於民國96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8月30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8月3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898,74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等影本為證。嗣債務人吳德河於民國100年4月11日死亡,本件相對人為抵押物之繼承人,其雖未就抵押物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雅區│中山││0000-0000│建│88.28│全部│├─┼───┼────┼───┼───┼──────┼─┼─────┼──────┤│2│臺中│大雅區│中山││0000-0000│建│255.21│全部│├─┼───┼────┼───┼───┼──────┼─┼─────┼──────┤│3│臺中│大雅區│中山││0000-0000│建│387.82│全部│├─┼───┼────┼───┼───┼──────┼─┼─────┼──────┤│4│臺中│大雅區│中山││0000-0000│建│96.3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168-│地號:臺中市大│住商用│總面積:129.15││全部│││00○○○區○○段0302│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層數:003層│一層:28.35│││││├───────┤層次:一層│二層:43.05││││││臺中市大雅區中│二層│三層:43.05││││││清路二段279之1│三層│騎樓:14.70││││││號│騎樓││││├─┼───┼───────┼────────┼───────┼─────┼────┤│2│00169-│地號:臺中市大│住商用│總面積:193.01││全部│││00○○○區○○段0298│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層數:003層│一層:45.99│││││├───────┤層次:一層│二層:64.26││││││臺中市大雅區中│二層│三層:64.26││││││清路二段279之2│三層│騎樓:14.70││││││號│騎樓│突出物:3.80│││││││突出物││││├─┼───┼───────┼────────┼───────┼─────┼────┤│3│00170-│地號:臺中市大│住商用│總面積:189.21││全部│││00○○○區○○段0298│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層數:003層│一層:45.99│││││├───────┤層次:一層│二層:64.26││││││臺中市大雅區中│二層│三層:64.26││││││清路二段279之3│三層│騎樓:14.70││││││號│騎樓││││││││││││├─┼───┼───────┼────────┼───────┼─────┼────┤│4│00171-│地號:臺中市大│住商用│總面積:193.01││全部│││00○○○區○○段0298│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層數:003層│一層:45.99│││││├───────┤層次:一層│二層:64.26││││││臺中市大雅區中│二層│三層:64.26││││││清路二段279之4│三層│騎樓:14.70││││││號│騎樓│突出物:3.80│││││││突出物││││├─┼───┼───────┼────────┼───────┼─────┼────┤│5│00173-│地號:臺中市大│住商用│總面積:193.01││全部│││00○○○區○○段0296│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層數:003層│一層:45.99│││││├───────┤層次:一層│二層:64.26││││││臺中市大雅區中│二層│三層:64.26││││││清路二段279之6│三層│騎樓:14.70││││││號│騎樓│突出物:3.80│││││││突出物││││├─┴───┴───────┴────────┴───────┴─────┴────┤│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