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宜樺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0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宜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萬泰銀行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內偽造之「 梁雅國 」印文貳枚,及偽造之「梁雅國」印章壹顆,均沒收之;又犯業務侵占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萬泰銀行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內偽造之「梁雅國」印文貳枚,及偽造之「梁雅國」印章壹顆,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呂宜樺自民國101年10月起,擔任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家長會(下稱民富國小家長會)總幹事,負責民富國小家長會款項之收入與支出,並保管民富國小家長會設於萬泰商業銀行、戶名為「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家長會梁雅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存摺,及開戶印鑑章中之「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家長會」印章(俗稱大章)等物,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呂宜樺圖謀不軌,先於101年底、102年初之某日,未經民富國小家長會長梁雅國之同意或授權,至新竹地區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店員刻用梁雅國之印章1顆(未扣案)留存。
嗣於102年6月19日民富國小家長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前,呂宜樺經梁雅國3次通知,催請辦理總幹事業務交接事宜,均藉詞推諉,旋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2年6月24日中午時分,攜帶上開其保管之萬泰商業銀行存摺、「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家長會」印章、偽刻之「梁雅國」印章等物,前往新竹市○○路○○○號萬泰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在該分行提供之萬泰銀行取款憑條「帳號」欄內填寫「000000000000」、「支取金額(大寫)欄」內填寫「肆萬貳仟元整」、「$(小寫)」欄內填寫「42,000」等內容,並在「存戶簽章」欄內盜蓋「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家長會」之印文1枚,及蓋用偽造之「梁雅國」印章以偽造「梁雅國」之印文2枚,而偽造該紙私文書,再持交櫃檯出納人員而行使之,欲提領民富國小家長會上開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4萬2,000元據為已有,足生損害於民富國小家長會、梁雅國及萬泰商業銀行。惟因梁雅國前已要求萬泰商業銀行倘遇人欲提領民富國小家長會上開帳戶金錢,需知會其本人,該櫃檯出納人員乃察覺有異,立刻通知梁雅國,梁雅國隨即報警到場查獲呂宜樺,並扣得偽造之萬泰銀行取款憑條1紙,致未得逞。
(二)案經梁雅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6條第3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扣案被告偽造之萬泰銀行取款憑條1紙(附於102年度偵字第6006號卷第30頁),已經被告提出行使於萬泰商業銀行收執,並非被告所有,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惟該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內偽造之「梁雅國」印文2枚,與偽造之「梁雅國」印章1顆(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被告盜用「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家長會」印章在前開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內所蓋之印文1枚,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