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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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0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邱德州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邱毅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收養人邱德州向本院聲請認可與被收養人邱毅誠間成立之收養關係,惟查,本件收養人邱德州之戶籍地設於「臺中縣○○鄉○○村○○鄰○○路大同巷27弄1號」,有收養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準此,本件收養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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