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立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碩揚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101年建字第2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0,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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