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哲洋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江哲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等罪,經台北師管區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銳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