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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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鍾治强 被告 胡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苗栗市○○里○○00號房屋、銀行定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休旅車1部、鑽石戒指1枚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288,800元,上開休旅車及鑽石戒指,經原告陳報價值分別為500,000元、4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惠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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