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坤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9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侯坤利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4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據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957公克,亦有該院106年8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7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是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時供陳明確。從而,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檢察官對此部分,聲請沒收,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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