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吳國興 被上訴人 盧美媛
盧奕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博欽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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