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7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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