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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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63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張○○(性別年籍詳卷)自民國97年10月3日10時起延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