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4號原告 彭閔
陳琮旻 張麗玲 被告 黃圓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
2年5月22日、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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