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洪源隆 、 蔡曉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06月17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3782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及「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是否依債權計算表所載。
三、相對人蔡曉芳、洪源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