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26號聲請人 王皓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澄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台端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補1,000元。)
二、請求逾民法第205條規定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按民法第
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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