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沈孟淇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裕昇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大學眼科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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