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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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 郭進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謝 張素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1月22日│11,700元│FS0000000││││復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