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蕭泰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益健康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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