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蕭泰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益健康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欣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