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8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妤 上列聲請人與 楊菘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自遲延還本時同時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