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謝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鴻銘 被告 洪有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