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 洪韻 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屋貸款契約,核該貸款契約第13條第1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