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蕭詠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信雄 間再審之訴事件(110年度再易字第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新臺幣(下同)20萬元報酬請求一案,已浪費聲請人3年光陰,遭到相對人規避不付報酬,法院多項違背法令,無公正給予裁判,造成聲請人內心煎熬痛苦生活,毫無道理!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且已有無數次,法院偏袒相對人之虞者,收到再審裁定及二審確定判決上都有 毛崑山 法官,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毛崑山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見)。準此,案件經判決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自不許當事人對之聲請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之訴事件之法官毛崑山迴避,惟該案在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前,已於同年12月8日裁定而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明確。是以,上開事件既已終結而脫離繫屬,則依前揭說明,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聲請人即不得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惠真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