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3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邱國泰、 陳科樺黃泳嬡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紙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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