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徐素琴 原告 李友溫 原告 游雅棋 原告 張家綺 被告 田景元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