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李瑜娟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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