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調解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勞抗字第53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何朝棟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假處分裁定之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前已獲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勞抗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567號駁回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再抗告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何朝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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