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3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呂恒叡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恒叡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確定判決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然其僅於書狀中略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所示「檢察執行處」之印文,並未表彰公務機關主體,並非印文云云,固有提出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惟未附具證據供本院審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