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泓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2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泓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釋放,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2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2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刮取殘渣,鑑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109年度毒偵字第617號卷第60頁),而因如附表所示之物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在客觀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105年7月1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優先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適用之,聲請意旨誤引修正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為聲請沒收之依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編號物品數量1殘渣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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