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可外國法院判決及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ResortsWorldatSentosaPteLtd法定代理人TanYongYong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
史馨 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被告 古正煇 (KuChengHuei)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曹珮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外國法院判決及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柒拾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加坡幣貳仟壹佰肆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貳角叁分(計算式:18,933,113+2,513,692.8+16,186.43=21,462,992.23),折合新臺幣肆億捌仟叁佰壹拾叁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計算式:新加坡幣21,462,992.23元x22.51(即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7日起訴時之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483,131,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