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