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霖提出新台幣肆萬元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廖俊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經命提出新台幣拾萬元具保即停止羈押,然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考量其所涉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責甚重,且覓保無著,堪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母親 夏桂英 具狀稱:其罹子宮癌第二期,其母親中風無法行走,全家靠被告養家,請求准予被告以4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本院查,被告於偵查、本院移審訊問時均坦承犯行,足認其有坦然面對己身刑責之意,再斟酌聲請人自述上情,堪信被告之家庭狀況應對其具有相當之羈絆,故認被告若能提出新台幣4萬元具保,應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提出新台幣4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