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周和宗定
周花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和宗佑 、 林嘉盈 二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回復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