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周和宗定

周花玩

周君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和宗佑林嘉盈 二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回復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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