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5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聲請狀未明確表明請求債務人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是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債務人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99年7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民國9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補正狀,然仍未依補正裁定意旨補正,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