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 黃清辨 即伸林企業社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0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02月0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06月0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傑崧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行│99年2月3日│2,604元│UA0000000││├─┼─────────┼──────────┼───────────┼────────┼────────┼──┤│02│傑崧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行│99年3月3日│20,286元│U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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