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博竣原名甲○○.上述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猥褻色情漫畫書刊參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博竣(原名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三本色情漫畫,內容有裸露性器官及男女性交之圖畫,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楊博竣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案件,惟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九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而扣案猥褻色情漫畫三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明在卷,扣案之漫畫書確有描寫男女性交之文字及圖畫,有照片在卷為憑。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猥褻色情漫畫三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