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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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梁云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梁云榛│中國信託商│106年11月30日│13,541元│BD0000000│受款人:幸││││業銀行嘉義││││生實業股份││││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