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葉黃梅子 訴訟代理人 葉富琦 被告 張靖芬 嘉義市○○○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於本院上開補費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31號裁定附卷可參。本院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復通知原告繳納裁判費,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