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楊峻森
楊峻峯 楊秋月楊秋梅 楊秋雪 楊秋鑾 楊秋芬 被告即被代位人 楊峻典 嘉義市○區○○路○○○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應就被繼承人 楊清水 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依原告起訴之主張,乃係代位被告楊峻典行使,揆諸上開說明,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所代位被告楊峻典,因本件訴訟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即應依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告楊峻典所佔8分之1應繼分核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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