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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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964號聲請人 吳榮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紀進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中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
台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票號WG00000000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