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拘提無著報告書3份、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明珠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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