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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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張瑄 讓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瑄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