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林家年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 朱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4,44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