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 張簡宏彬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被告 鄧志偉
袁嘉駿 曾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下午2時10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