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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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04號上訴人 莊定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7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莊定秋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後,檢察官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已詳敘其審酌所憑之依據及理由。又原判決主文欄所載:第一審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係專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部分,而未含扣案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沒收銷燬」部分,此觀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僅就上訴人犯罪所得5千元諭知「沒收」部分,析述所採取之證據及得心證理由之說明綦詳。原判決主文之諭知,即使行文稍欠周詳,究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要無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併將扣案毒品「沒收銷燬」部分撤銷之違法情形可言。
三、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俏美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