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松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96年10月31日│806元│AA六0六二九五│││1│ 梁娉媛 │行│││一││├─┼─────────┼─────────┼───────────┼────────┼────────┼──┤│00│祥裕特殊鋼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12月10日│4,366元│UA五八五四0三│││2│ 李玉豐 │行│││三││├─┼─────────┼─────────┼───────────┼────────┼────────┼──┤│00│山益機械廠 林新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6年10月1日│32,219元│AA三八七七0二│││3││樹林分行│││九││├─┼─────────┼─────────┼───────────┼────────┼────────┼──┤│00│游 潘桂蘭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9月30日│9,052元│UA八三一二六四│││4││行│││九││├─┼─────────┼─────────┼───────────┼────────┼────────┼──┤│00│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96年9月30日│4,344元│XB0九四七四0│││5│司 簡克峰 │分行│││二││├─┼─────────┼─────────┼───────────┼────────┼────────┼──┤│00│萬鉅鋼鐵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30日│29,299元│YA二一三八五七│││6│ 林於彪 │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