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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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之105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載「竊盜」應予更正為「攜帶兇器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核被告黃德萬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語,相對於
主文欄所載「黃德萬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顯係誤寫,是本件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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