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丙○○○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於95年4月30日、同年8月9日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1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甲○○繳納現金各1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回證,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戶籍謄本、同署通知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