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護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唐淑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