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6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61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