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雲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9月19日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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